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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一、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未作登记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不符,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设置抵押...
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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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不属于表见代理,是有人冒名本人签名,不是代理。其次,不动产抵押权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要看本案证据,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没有重大过失,如有,那么就不是善意。这需要证据支持。你这个案子是不是已经一、二审并且再审审理过了?那么现在唯一的途径只有出生效判决的本院院长觉得案件判错了可以重启再审程序,或者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为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动产抵押权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抵押权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时候,并不知道该财产已经抵押出去,并且当初也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的,在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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