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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涉外婚姻里,孩子的国籍要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中国公民不允许具有双重国籍。如要孩子享有中国的国籍,需要属于以下情况所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中国,则该涉外婚姻所出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外国,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孩子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能在具有中国国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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