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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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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第二条取得款项后,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综上所述,在业务真实发生前提下的三方协议增值税进项税应当予以抵扣。
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1、在部分差额纳税的规定下,扣减的销售额部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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