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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
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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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屋属于遗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基于自身条件承继,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收益可列为遗产,四位继承人对于遗产在未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对于遗产的分割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翻建等重大修缮行为,应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就属于侵权,其他共有人可以不承担翻建费用,也不会由于翻建而自动变为某一人所有; 第三、本案的拆迁所得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不是遗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均分; 第四、综上所述,你可以以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为核心依法提起诉讼,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农村有房屋不动产证的。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
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5、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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