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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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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如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工程质量的定义是建设工程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 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
施工质量事故的一般处理过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应当按照规定区分事故规模,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事故原因分析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事故项目的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5)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责任处罚。(6)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仍存在隐患,应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确认。(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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