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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者负不负刑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
据你说的情况,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校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见到死者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或因素,不能因此而追究责任。 如果在赴宴饮酒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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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说的情况,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校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见到死者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或因素,不能因此而追究责任。 如果在赴宴饮酒过程中,其他参加宴席的人没有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明知教师酒精过敏或酒量不行,还不断劝酒,导致该教师饮酒过多死亡,其他参加宴席的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共同赴宴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体现在,如该教师大量饮酒后,神志不清,共同赴宴人没有妥善照管,导致发生意外。这种情况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劝酒者负不负刑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劝酒者对喝酒人如果应当知道对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比如有高血压等疾病,但仍拼命劝对方喝酒,那就属于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实施了,是过失犯罪,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并不知道对方不能喝酒,而劝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但他应该对对方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1、饮酒者和劝酒者都应当意识到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酒场的参与者都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和保障饮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2、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酒场参与者一般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主要的注意义务,但如果酒场参与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论其是否参与劝酒,均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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