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要交税。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予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如果在同一区域内(同一主管税务分局或所)的,可以实行报帐制,放到公司总部做,由总部统一缴税。 如果跨区域的,是否独立核算不是主要的,分公司的税收由分公司在该区域就地缴纳。 跨区域经营的情况很多,在税收上处理也是不一样的。 分公司采取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均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章子也是总公司的,所有的往来都与总公司发生关系,分公司只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览客户而已,特别是有资质才能经营的项目(如建筑)。
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6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841人已浏览
1,0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