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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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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享有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业主可依法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需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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