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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拆迁遇到钉书机门,一般国有企业拆迁,公产室存在,这些住宅、工厂、商店由于住宅制度改革或企业改革租赁或转让给企业员工居住,使用、经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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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这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查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至于当钉子户的原因,大部分人是认为补偿低,达不到心里价位,只要当钉子户就能获取较大非法利益!但是补偿低或不低,不是由被拆迁人确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说,地方政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司法强拆是合法的,执行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要向钉子户履行一定的告知程序!如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决后,应在5日内给钉子户送达裁定书,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保留钉子户房屋的相关原始证,并并向公证机关进行保全,以免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想与拆迁方协调一个满意的补偿,时间长了就叫钉子户了。 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执行司法强拆。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但必须遵守强制拆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拆迁程序:发布拆迁公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提起行政裁决),补偿,搬迁。拆迁纠纷主要为双方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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