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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检察...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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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法条阐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审判决,被害人和检察院都比较满意,没有提起自诉或抗诉,而只有被告人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公,判刑过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就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原处罚。举例来说,如果一审法院判了被告10年有期徒刑,被告认为该处罚过重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不能多于10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的,可以加重刑罚,比如可以将10年改为15年。
被告人上诉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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