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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如下: 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拆迁户是拆迁协议的签订方,所以必须持有一份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权。
拆迁协议签订以后不可以擅自更改协议人,因为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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