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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在对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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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三)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所有或与社区矫正人员共有,未被租借、赠与、他用,且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四)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合法租赁,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并且其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五)被判刑前在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住处居住,被判刑后或出监所后其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其在该住处继续居住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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