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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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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提出建议书。区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批或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区县司法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自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对罪犯收监当日将收监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批准、决定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还应分别送达办理该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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