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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委托人报酬支付义务的理解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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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报酬并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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