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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户不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时,代理人有权保留委托物,并有权优先支付委托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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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是指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和地点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未完成且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一般不能要求报酬。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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