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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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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义的公民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狭义的公房则仅指全民所有的房屋这里的公房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依现行管理体制,我国公房可分为: (1)直管公房,即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房; (2)系统管公房,即政府各部门和各部门所属单位按系统自管自用的公房; (3)单位自管公房,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有自管的公房(包括单位自建自购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公房)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计划用于出售的公房,称为“商品房”,不在公房之列
房屋买卖受到欺诈的买主一般会想到去撤销合同,但是如何证明该购房合同是受到欺诈的却是一个难题,由于交易一般是在中介的陪同或者私下完成的,所以很难证明以下内容: 1、有欺诈的故意。即中介或者卖方故意想欺诈你。 2、要有欺诈的事实。欺诈的事实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捏造虚假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如果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行为人有告知的义务,行为人没有告知(即沉默)也构成欺诈。 3、买房因卖方或中介的欺诈而陷于错误。 4、买房陷入错误是因为卖方或中介的欺诈造成。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将受欺诈的合同转化显失公平的合同,因为受欺诈的合同一般对买房明显不公平。所以可能通过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撤销,才寻求法律帮助。
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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