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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犯罪的,拘留期满后应该释放被执行人,不得连续...
拘留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处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拘役期限。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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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是判刑。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法定紧急情形有: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拘役和管制不能合并。数罪中有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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