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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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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的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所有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八种:第一种,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种,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资料或其他材料。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受害者的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被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录用的鉴定人,鉴定事件中的专业问题后提出的书面意见第七种,调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指事务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的调查、检查的记录。第八,视听数据,电子数据。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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