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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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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建筑工程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证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住宅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泄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设置为2年的趋势(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第十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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