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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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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 (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 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 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 (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 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 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 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 处分权利 (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 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 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 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可分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侵权罪,若触犯了商标侵权罪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一、构成商标侵权涉嫌的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该罪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 3、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该罪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二、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从商标本身的基本作用来看,即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在于防止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大凡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行为都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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