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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本体与本质。商标,追根寻源属于标识的一种,商标最早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是在1618年的英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放在同样保护的地位。此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75年相继颁布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商标法。传递信息是供应商面向广大消费者通锫信息的具有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战略意义的行为,该成功离不开企业名称、商品、服务的商标、产品的原产地名称等标志的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是信息的传递者。在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当中它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证明商品的质量,如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对付市场上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力武器;商标体现的是商誉的全部价值。其他可以体现商誉价值的还包括商号、商品名称等能够将商品、服务与其来源联系起来的东西。所以说,商标是商誉的表现形式,商誉是商标的内容,商标所传递的具有标识性的信息是企业的商誉。商标保护得好的企业商誉必然高,商标保护不力的企业必然因为商誉的降低而举步维艰。商标权的非物质性,也可以称为无形性。它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本身表现为信息形态,而非物质形态。具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通常以商品和服务为载体而存在。作为财产权的商标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直交织在该权利中,某种程度、某个阶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要高于对。
商号侵权的认定标准:1。如果该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公司的商标与其相同或相似,则构成侵权;2、如果该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公司的商标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商品相同,则构成侵权;3、公司名称与其他公司有两个相同的词,这取决于贵公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中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解,也构成侵权。4、即使你的商标现在没有侵权,如果以后有人先注册,那么你的商标在未来也会构成侵权。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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