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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商标被侵犯后,可以选择的维权手段很多,商标维权投诉应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的时候记得带齐证件材料,最好以书面的方式。如果工商局没有受理,企业还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诉讼。这些这是民事维权手段,不行的话还可以报案。
信之源法律建议:已经确立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但如果当事人主管有恶意(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分情况可认定其构成侵权。只有在后商号的权利人在登记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时是恶意的,才构成侵权,如果商号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所谓的“善意”)登记了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则并不构成侵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一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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