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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肖先生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肖先生抚养二人婚生女儿肖某,王女士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然而,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当时约...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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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A、B和这名女弃婴实际上已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父和母都有义务抚养养女至成年的法定义务。但你所说的法院“判一次性付给部分生活费5000元”不知是法院判决B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还是支付部分抚养费。不过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只会判决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也不可能判决一次性支付部分抚养费,所以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 如果法院判决的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前题应是A和B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则物价上涨后B也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但B与女婴的养母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从快到重处理,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的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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