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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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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审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文件中未包含符合计价规定条款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价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违反本办法规定,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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