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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你们可以找公司负责人再协商一下,如果还不行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硬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在工程建设期间,凡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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