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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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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产,可依本人意愿自由处置。 如果搞装修花了钱,可主张房主返还不当得利。 但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赠与个人的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未特别声明赠与子女个人的,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为子女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房屋属于私房的,即产权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安置对象,居住权人并不是被拆迁人。这个时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分析一下了,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动迁后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动迁的是公房的,如果公房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但是因为结婚,配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属于安置对象。如果当事人以本标准判断困难的,可以查看动迁协议,即动迁协议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或者房屋配置单上的配置方案是什么。如果能够确定自己在动迁安置中享有权利,那么可以等到动迁安置后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根本就不能获得补偿的,当事人还是早日起诉比较好,离婚诉讼之路很漫长,早点起诉有利于案件的早日审理结束。
1、夫妻离婚的,对于婚前装修费用,一般是根据市面上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是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后房产贷款偿还及装修部分进行补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处理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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