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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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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胺、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4)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的;(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6)造成毒性、放射性、放射性、被盗物质等被盗的危害者被盗的公共安全损害)。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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