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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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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加工行为体现在施工合同中。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致。这一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两便原则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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