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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认定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1、以积极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恶意转移。例如,虚构其他债务,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等; 2、以消极对待...
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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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2年,郭美容和王文武结婚了,刚结婚时两人是一对人见人羡的恩爱夫妻。但是他们没能熬过婚姻的“七年之痒”,在2008年4月6日,两人在江西老家离了婚。法院对夫妻的共同存款、股票、家具家电等财产作了分割。后来,郭美容和王文武达成了一个协议:王文武一次性向郭美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文武所有。 离婚后,郭美容不经意地听朋友提起前夫在深圳宝安还有两个商铺。2008年6月,几经周折,她终于找到了前夫王文武位于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间商铺。郭美容认为前夫有隐匿、私吞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王文武竟将这两处地产擅自转让给其亲姐王美美,并且辩称这两栋房子本来就是姐姐王美美在2004年出钱买的,自己这些年只是代为保管而已,这算不上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与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有效的。 宝安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王文武将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个商铺转让登记至王美美名下的行为无效。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王文武于2004年11月20日购买的涉案商铺,已于2005年6月14日核准登记为自己所有,后来一直由王文武收益。 该期间郭美容与王文武的婚姻关系仍存续,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应归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王文武和姐姐王美美虽辩称该商铺是王美美出资并借用弟弟的名义购买,实际所有人应为王美美。但是王文武姐弟并没有出具有关的证据证明此情况。 王文武明知前妻是在离婚后发现涉案商铺登记在其名下并已起诉请求分割,却在诉讼期间擅自将涉案商铺转移登记到姐姐王美美名下。同时,两人是姐弟关系,王美美应该知道上述情况。所以,法院认定王美美取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应为非善意取得,王文武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涉案房产仍应属郭美容与王文武双方共同所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离婚诉讼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 (一)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二)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直接隐瞒夫妻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另一方自己的财产状况,导致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财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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