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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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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19年1月1月新修订的个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还可以减去6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大于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流程包括两种途径,分别是由单位办理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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