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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
检察院两次退侦说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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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案件仍然不清晰,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有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若公安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觉得证据不足的,不予起诉,那就会解除取保候审。你现在的情况就是公安进行最后一次补充侦查了,这次检察院仍然觉得证据不足的就没你的事了。若这次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的,到时候就是法院通知你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了
一次退侦和二次退侦的条件是证据不足及犯罪事实不清。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证据并不完整,不能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落实,这样就可能发生误判的情况。鉴于此,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去。如果其中存在非法取证,比如刑讯逼供情况,还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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