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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中主从犯的认定方式: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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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二)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 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 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方式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活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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