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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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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盗窃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前起到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过程中提供工具、看风等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的助手。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盗窃罪主犯可从以下两点判断: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盗窃罪从犯可从以下两点判断: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有: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以及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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