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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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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现象愈发明显。根据我国的法律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也会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又所差异。鱼塘作为征收土地的一类,国家征收鱼塘怎么补偿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看。 征地是县以上政府或土地部门实施,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同时进行补偿的过程。征地必须有计委立项、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等手续的,这些文件和征地补偿政策一样也应该进行公示的,你也可以要求查看,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征地。 关于征地补偿,国家有《土地管理法》,里面有详细规定,但基本属于指导性的。省里一般也有省条例,也是指导性的,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要看你们那个县(或者市)征地补偿政策,这个政策是公开的,一般县(市)政府网站、县(市)国土局网站都有,也可以去国土局查询复印,征地实施单位征地时也应该在当地张贴告知的,可以多途径了解的。简单说,征地补偿共分青苗、人口、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人口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而且定附属物补偿是包括在土地补偿之内的,如果是农民自己修剪的沟渠、涵道等定附属物则应该支付给农民。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二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通过以上可知,国家要征收土地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及手续才能开始,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征收土地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多个项目,补偿的费用也会因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国家征收鱼塘怎么补偿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所在,鱼塘作为土地的一种补偿的标准是基于土地补偿的。
鱼塘的补偿应该和农田一样,农田有青苗费,鱼塘也有和青苗费类似的补偿,另外的人口、土地补偿都一样。对于征用非精养鱼塘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征用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为什么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当然,如果你们双方协商后,你愿意放弃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可跟村里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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