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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4928元; 2、判令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xx、被告xx和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
离婚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一般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是一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请求的增减,即数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化。但是,无论是数量的变化还是性质的变化都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证据期限的通知》(法发)〔2008〕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随着离婚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离婚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等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更改诉讼请求,离婚案件允许原告更改诉讼请求,但是更改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的条文,当事人更改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到期前提出,如果超过举证到期,不能更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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