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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如何变更请求

2021-12-01
离婚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一般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是一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请求的增减,即数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化。但是,无论是数量的变化还是性质的变化都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证据期限的通知》(法发)〔2008〕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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