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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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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预售人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预售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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