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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
注册结婚手续的注意事项: 1、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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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婚手续的注意事项: 1、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2、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4、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注册结婚手续的注意事项: 1、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4、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的,不是因为胁迫结婚的情形。
修正后的《》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与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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