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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建立:(一)结婚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取得结婚证后才能建立夫妻关系;(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适用于代理;(三)...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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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立夫妻关系具体如下: 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离婚后的姻亲关系,大多随着家庭的破裂而疏远,以至女方与原来婆家的人,男家与原来岳父母家的人不再来往。而且,随着夫妻分道扬镳,子女也常常与其中一方(或母亲,或父亲)疏远起来,有的夫妻离婚后,甚至还有意用他们之间不解之“冤”的情绪感染下一代,不惜在子女面前贬低或中伤对方。 我们认为,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取的。离婚是感情的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不愿相见,不想来往,这都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离婚只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从原因看,也许同父母、亲友有关,但一般地说,主要还在于当事人自己。夫妻感情破裂,未必父子、母子感情也破裂;未必亲戚之间的感情也破裂。离婚是件痛苦的事,当事人自己已经很痛苦了,又何必扩大痛苦范围,让亲戚们都痛苦,关系都来破裂呢?再说,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同志关系的解除,更没有必要结成冤家。 一些同志对待离婚之事,无论在思想上或情绪上,都处理得冷静得体。夫妻既然过不到一起,那就好离好散,而且以后仍能像对待同志和朋友那样去对待离婚后的亲戚关系。在他们看来,由于离婚,后来家庭的亲戚关系从法律上讲的确是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了。然而,亲戚之间多年来培养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断绝。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才是可取的。例如:有这样一对亲家,在双方的儿女结婚前就是一对好朋友。儿女间通了婚,后来又离了婚,儿女间这些复杂的感情变化,都不曾波及到两位老人,他们依然是好友。有机会,还是像过去一样互相拜访、聊天、拉家常,“女婿”也一如既往地尊敬当年的老“岳父”。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受到了人们的赞扬。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夫妻在离婚前已有子女,那么应该注意,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的解除,子女同离异双亲的母子、父子关系依然存在,同父母双方的亲戚仍然是血亲。因此,双方都不应限制子女与对方或双方的亲戚来往。
解除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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