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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者...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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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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