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专利法》规定,一般说来,专利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主要是专有利用其发明的权力,“专有”的含义就是指专利权人自己能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土地之占有权。是农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实际的占领控制,是使用、收益的前提条件。第二,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农地使用权限于特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即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第三,有限的处分权。农地使用权人对农地使用权的处分主要受到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的限制。在不改变农地用途,不违背有效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用于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第四,续期权。农用使用权为限期物权,应用30―50年为期限。期限届满前1年,农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没有特殊事由,应予批准,并可连续续期。影响续期的特殊事由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可将国家征收,农地使用人破坏农地行为列为不得续期的法定事由)。 农地使用权附有一定的义务,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支付地租的义务。实行农地有偿使用以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和促进土地有效利用。第二,按约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及弃耕、撂荒达一定期限丧失该项物权。这项义务设置的目的是保证农用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土地闲置。第三,保护土地的义务。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土地之地力是农地使用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反此项义务,降低地力应承担法律责任。设置此项义务是为了保证农用土地永久之地力,以维护土地使用问题上的社会效益和法律秩序。第四,农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农地使用权人不申请续期,原土地使用权人负有返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之地力要重新评定等级。地力增强,土地所有人应偿还特别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地力下降,土地所有人有权获得原农地使用权人的赔偿,以体现公平和鼓励向土地投资。
一、质权人权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655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