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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
非法同居进行财产分割的处理: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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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张先生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经理,他们公司生产的“XX”牌服装销路很好。998年9月,该商标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可是,今年6月份以来,有许多消费者反映,他们在王某开设的服装店里购买张先生公司生产的服装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衣服穿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公司的销量因此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服装店里卖的这些服装根本不是张先生公司的产品,而是假冒他们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经过交涉,王某则称这些服装是他花钱从河南某服装厂买来的。张先生他们立刻赶到河南的这家服装厂调查,发现了该厂现存有大量的假冒他们公司的产品及商标标识。据查,这些假冒产品是该厂生产出来的,由个体运输户顾某负责运送到客户手中。与他们交涉多次未果后,张先生很是困惑,于是投书本刊编辑部,询问:该服装厂的行为构成对他们公司商标侵权吗?能否要求王某和顾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在本案中,不仅河南的这家服装厂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王某及顾某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项、第项规定,“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河南的这家服装企业未经你们公司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你们公司相同的商标,当然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王某明知这些服装是假冒产品,仍然购买并予以销售,也构成了商标侵权。顾某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与销售,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顾某明知是假冒产品而故意专门负责运输,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你们公司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内容方面之外,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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