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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中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2021-01-14
张先生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经理,他们公司生产的“XX”牌服装销路很好。998年9月,该商标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可是,今年6月份以来,有许多消费者反映,他们在王某开设的服装店里购买张先生公司生产的服装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衣服穿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公司的销量因此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服装店里卖的这些服装根本不是张先生公司的产品,而是假冒他们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经过交涉,王某则称这些服装是他花钱从河南某服装厂买来的。张先生他们立刻赶到河南的这家服装厂调查,发现了该厂现存有大量的假冒他们公司的产品及商标标识。据查,这些假冒产品是该厂生产出来的,由个体运输户顾某负责运送到客户手中。与他们交涉多次未果后,张先生很是困惑,于是投书本刊编辑部,询问:该服装厂的行为构成对他们公司商标侵权吗?能否要求王某和顾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在本案中,不仅河南的这家服装厂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王某及顾某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项、第项规定,“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河南的这家服装企业未经你们公司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你们公司相同的商标,当然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王某明知这些服装是假冒产品,仍然购买并予以销售,也构成了商标侵权。顾某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与销售,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顾某明知是假冒产品而故意专门负责运输,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你们公司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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