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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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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的50%至两倍罚金。 可以争取单处罚金刑或者缓刑、具体要等会见当事人后确定最终的代理方案。 律师在这个阶段经当事人家属委托有权会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真货,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伪造合格的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劣质产品尚未销售,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3、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将已销售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品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扣押、追缴、没收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评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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