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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收回案例: 遭判处受偿后, 吴是否已经收到该款项如何处理

2022-05-06
97年2月吴、杨合办砖厂,98年2月吴退伙由杨独营。99年3月9日,吴持杨于99年元月6日被迫书写的欠吴退厂款11万元欠条申请支付令后又起诉,庭审中还款后杨同意在同年底前还清下欠吴9.3万退厂款及利息,此事于同年4月5日调解结案。2000年2月吴持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人杨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在99年9月30日已经履行并提交了9.8万余元还款条与(年号)证人邓某书面证词,但吴以该收条上有月日无年号予以否认,空口辩称是97年9月30日合办砖厂期间投资款,(执行中杨已亏损无财产可执行)。2001年元月法院查封了(案外人)我有效房产(现已确认查封违法并撤消了),同年3月16日吴持调解书以民法第58条恶意串通逃债诉请法院确认:99年元月22日杨与我之间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赠与附件声明:以债抵偿,还款后还可收回产权,但没还款),同年11月中院又在拒审收条前提下以:杨与我是男舅关系且还款计划在99年1月6日,房产过户在99年1月25日有恶意串通之嫌;吴一直在申请执行,其在不能执行时起诉并未超法定时效。遂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2002年8月县执行局又提取原条鉴定,2003年元月执行局暗箱变卖了我受赠房产(市价27万变卖10万)并办了房证,但2004年4月5日我们才查收到中院判决书。我们讨要鉴定结论时,法院称:原条不知何时遗失,我们不能答复,我们只管执行生效调解书,如你起诉,我们可为你开证明。经申请监督,半年后的2004年3月中院只给了杨一份通知书:其变卖不当之处已指令监利法院自行纠正。2003年10月监利法院挂杨姓名裁定查封原财产后再不理睬,购房人房证、变卖裁定至今未予撤消,我们以赠与合同效力纠纷向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2003年5月县检察作出暂缓执行建议后不再受理,至今中院执行局、县政法、县人大、市人大都推拖不管说明:我受偿房屋前吴就明知,99年元并抢走我房证交法院冻结,99年5月已归还(吴在庭审中也作了陈述);99年3月21日杨转卖原合办砖厂18万元时吴更明知(因吴还是原法人,必经吴签字后才转卖至变更法人周某);98年9月30日杨付13.5万购定价值19万元房产吴也明知(因卖方未能为杨办房证遂于2002年3月已退款);我房证上印章日期是98年12月30日,监证日期是99年元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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