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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正常收回收到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系统及同城划来的款项,根据款项内容,核销托收卡片。填制表内外凭证并记账。 (二)拒付、退票收到付款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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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因为相关人员事件,闻风而动地掩盖犯罪,收受财产后退回或上交组织,基本上不会被认定为受贿。也就是说,收受财物后在事发前退还或者上交所收到的财物,应当根据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收受受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无法确定,同时为了影响和教育潜在的受贿犯罪分子,不宜受贿;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的人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为受贿已经完成,没有主动悔过的意思,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工程欠款作为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强制性还款处理的,因此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通过起诉寻求司法权力的救济,那么建筑企业如何清收工程欠款? (一)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在工程欠款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对立情绪较小,发包人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承包人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
项目资金应当开具建筑业发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项目资金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发票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的印刷模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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