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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能否胜诉,要根据所新提供的证人所作的证明内容、原一审中检察院所举证的证据等实际情况才可以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则二审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如果在上诉期间,有新的证人作证的,二审法院也应该对所作证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如果由于新的证据而导致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的,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法院就可能会改判无罪,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新的证人证言没有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或不能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的,二审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财产保全法院查线索的程序是,通常,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最好是“有保有押”。(二)在经济活动及交往中注意收集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等信息。(三)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股权投资、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四)查册。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五)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六)到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车辆的所有情况。(七)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要想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一是原告申请解除,二是提供现金担保,就是讲同等数额的现金交给法院,三是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四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是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经生效。 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解除查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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