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地区从事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理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排放;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标准。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54人已浏览
3,559人已浏览
1,445人已浏览
6,4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