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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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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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