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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小饭桌等饭店经营实体的行政审批,必须先从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在此环节中,卫生部门属于前置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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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相关法理属于特别责任之一,构成要件: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无过错原则知识点1,承担原则: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2,父母后的责任分担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补充性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监护人不明时由A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6,单位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7,18周岁的变通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应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简述理由如下: 1、民法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基础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四大类。 2、本案中,朋友之间共同到饭店用餐,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朋友之间共同进餐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形成合同之债。 3、本案显然不属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类型,不再赘述。 4、在饭店摔伤之时,共餐人显然不存在加害行为。且摔伤之结果与共同就餐无法律上之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之债的法律要件,故不形成侵权之债。 5、本案与共同进餐,因朋友劝酒导致饮酒过量而产生损害后果有本质不同。在饮酒过量案件中,劝酒行为可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并成为最终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虽当事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但劝酒人也应合理分担部分责任。
你咨询是属于侵权赔偿。 1、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10周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学校是否有责任,是需要你去调查取证的,比如是否提供了适合的场地,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等;不能笼统的认定学校有没有责任。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予以补充,我可以进一步帮你分析,如果满意,请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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