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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应规范使用药品名称、商标及文字广告等相关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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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广告是不能对未成年人发布的: 1、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3、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 4、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5、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风险提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任何组织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答: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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